禁止使用及採購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相關規定
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
一、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說明,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:
(一)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,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
(二)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,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核定,產品未汰換前,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:
-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,例如:設定高強度密碼、禁止遠端維護等。
-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,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,或立即關機。
- 產品若為硬體,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(非僅以軟體關閉)。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,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,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。
-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。
(三)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,應注意以下事項:
-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,廠商所供應標的(含工程、財物及勞務)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,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,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、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,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,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-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,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,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,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。
二、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,務必依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」查證,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三、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,避免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常見大陸廠牌
以下廠牌僅供參考,包括但不限於:
大疆(DJI)、大華(Dahua)、高巨創新(EMO)、福斯康姆(Foscam)、海康威視(Hikvision)、海信(Hisense)、華為(Huawei)、海能達(Hytera)、小米(MI)、魅族(MEIZU)、努比亞(Nubia)、歐家控股(OPPO)、真我(REALME)、SUGAR、普聯(TP-Link)、騰達(Tenda)、TOTOLINK、vivo、中興通訊(ZTE)